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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会计实务答疑(4)

发布时间:2005-08-04 22:31:55

一、 答疑精华

  1、请问老师,罚款和罚金有什么区别呢?

  【解答】罚金与罚款都是当事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依法强制处以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罚金是法院判决已构成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2、请问老师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有什么区别?

  【解答】您要清楚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是不同的概念。

  (1)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批量采购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数额的折扣,即购买越多,价格越低。通常情况下,商业折扣从商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直接扣算,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售价,因此,购销双方均是以折扣后的净额,即实际价格计算反映,也就是说发票所开金额是折扣后的净额。

  (2)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在一定信用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购买方一定数额的折扣,这种折扣,其收款金额小于发票所开金额,实际上是销售收入的减少,因此,采用现金折扣就涉及到企业在进行销售核算时,究竟按发票所列金额确认收入,还是按发票金额抵现金折扣后的净额确认为销售收入的问题。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现金折扣应采用总额法记账,即按发票所列金额记账,实际发生折扣时作为财务费用。

  3、书上说"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比如说有几个股东一起出资,每一个股东都有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是理解为每个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还是理解为几个股东合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呢?

  【解答】应该是总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也就是应该是理解为几个股东合计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所以不管单个股东的无形资产出资占多少比例,但是总的比例应该是不超过总的注册资本的20%。比如甲、乙、丙三个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并且甲乙丙设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甲企业出资70万元(其中以工业产权出资折价20万元),乙企业出资30万元,丙企业出资50万元(其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20万元),并且成立的公司不是高新技术公司。在这种情况,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折价合计数就是20+20=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150×100%=26.7%,所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金额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单项看都没有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是不能以单项来看,应该是公司的总的工业产权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所以可以看出他们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4、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中: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缴纳所得税;3、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

  请问2、缴纳所得税。既然已经缴纳所得税了,就说明利润弥补了亏损,剩余利润缴纳所得税。为什么教材中又有了3、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究竟应该怎么理解?

  【解答】教材中的"3、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的说法是不对的,应该是"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然存在的亏损"。

  关于"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然存在的亏损"的理解是:比如以往某一年度发生了重大亏损,在一般情况下,按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所得弥补,但连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仍未完全弥补,这时就需以缴纳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弥补了。举例来说,某公司93年亏损70万元,假设94-98年每年的利润为10万元,则依照顺序"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4-98年的合计50万元均可在缴纳所得税税前弥补93年的亏损,但尚有20万元未能弥补。而1999年该公司又有30万元利润,则因超过税前补亏年限(5年),则不能再直接弥补93年的亏损了,因此要按照顺序2,先缴纳企业所得税30×33%=9.9万元,剩余20.1万元,然后按照顺序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然存在的亏损"去弥补93年尚未得到弥补的20万元。大家要记住,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再去弥补过往年度的亏损就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了。

  5、在讲无效合同的情形时,讲到:"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我想知道的问题是什么是:"免责条款"?

  【解答】又称逃避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部分或全部地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睢?BR>
  6、什么是产权出典、承典?

  【解答】房屋产权出典就是出典人收取一定押金,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使用权、收益权让与承典人的行为;房屋产权承典就是承典人支付一定押金,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房屋使用权、收益权的行为。

  7、老师,为什么银行的罚息、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而税务机关的罚金、罚款等不能在税前扣除呢?

  【解答】首先要明白税收的罚金、罚款是纳税人违反税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等,它属于行政性的罚款,对于行政性的罚款,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于逾期还款,银行加收的罚息、罚款等,它不属于行政性的罚款,所以它可以在税前扣除。

  8、【问题】请问生产企业外购的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其外购环节的消费税可用于抵扣吗?

  【解答】不可以,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消费税才可以抵扣。可以看出必须是用轮胎生产轮胎才能抵扣消费税。例如:生产企业用外购的外胎和内胎生产加工成整胎的,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按照规定是可以抵扣外购环节的消费税。

  二、 合同法有关知识--口头协议效力认定事件:会驾驶技术的韩某是省会的一名下岗工人,听广播得知张某有辆出租车要夜班出租后,遂于2000年4月2日找到张某进行商议,并达成初步租赁协议:该车夜班由韩某承租,每晚交租金50元,租前一次性交清租车押金1500元,同时口头约定,如韩某不能长期租用,就不退还1500元押金。

  7月10日,韩某单位又通知其到单位上班,当天他告知张某不再继续承租此车,并于两天后把车还给张某,向其索要1500元押金。张某认为韩某只租赁3个月,违反了双方达成的长期承租的口头协议,拒绝退还押金。几经协商未果,韩某把张某告上法庭。

  法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第232条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法院认定,韩某与张某的口头协议应视为不定期合同,韩某有权随时解除,遂判决张某返还韩某押金1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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